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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年1月1日

序号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 国家计委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20号 收费标准从1998年8月实施,试行期2年,期满后由保险代理人考试发证主管部门重新报批。我省从1999年1月20日实行。
 (1)报名 国家计委 10    
 (2)考务 国家计委 60    
2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费 国家计委 5 国家计委计司价格函[1998]81号 收费标准从1998年8月实施,试行期2年,期满后由保险代理人考试发证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向考试合格者收取。
3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费 国家计委 5 国家计委计司价格函[1998]81号 收费标准从1998年8月实施,试行期2年,期满后由保险代理人考试发证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向实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收取。
4保险业务监管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9号 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取。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保监会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1)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 国家计委、财政部 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 2‰    
 (2)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 国家计委、财政部 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 1.2‰    
 (3)保险中介业务 国家计委、财政部 代办营业收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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