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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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年1月1日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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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密表包装材料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省保密局、物价局、财政厅粤密局[1992]6号 | 对使用专门包装、扎捆和铅封等材料的,按购进价格加1%的损耗收取材料费。各级政府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工作机构、解放军保密工作机构,核发《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和《出境证明表》不应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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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主办
广东省价格监测中心承办及设计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