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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部门

 

发布日期:2005年1月1日

序号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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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表包装材料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省保密局、物价局、财政厅粤密局[1992]6号 对使用专门包装、扎捆和铅封等材料的,按购进价格加1%的损耗收取材料费。各级政府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工作机构、解放军保密工作机构,核发《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和《出境证明表》不应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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