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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部门

发布日期:2005年1月1日

 

序号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社会抚养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粤财综[2002]23号省人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省计生委、财政厅、物价局粤计生委[1996]035号 
2计划生育服务证费 省政府1.5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508号  
3 残儿医学鉴定费省政府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  
  (1)市级省政府 250   
  (2)省级省政府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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