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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部门

发布日期:2005年1月1日

序号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35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2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争议金额 0.5‰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 最高不超过800元。经调查证实不具备条件而不能发给不可抗拒力证明书的,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3商标注册认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4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 认证不另收翻译费。
4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 认证不另收翻译费。申请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认证证书可另收50元加急费。
5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 认证不另收翻译费。
6对外经济贸易仲裁费 国务院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国务院国函[1988]89号  
7海事仲裁费 国务院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国务院国函[1988]89号  按国务院国函[1988]9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8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文附件一《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规定执行。
9涉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 按价费字[1992]236号文附件二《涉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收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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