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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
办理机构: 省物价局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
办理地址: 广州市应元路5号
联系电话: 12358、83346100
一、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受理。举报人进行价格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①举报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②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
③具体的举报内容、有关证据。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①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②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③属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
④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⑤就同一事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⑥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的。
⑦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2、登记。对举报件进行登记,统一编号,按照举报内容进行分类。
3、呈批。对登记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负责人签批。
4、移送、交办。将价格举报件按负责人的批示移送有关处室(科)调查处理或者交办给下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5、转送。对于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件,及时转送有关部门,无法转送的予以退回。
6、调查处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对价格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
7、督办。按照办理时限对价格举报件的办理进行催办。
8、办结。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9、反馈。对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办结后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能按期办结的,视情况向举报人做出解释。
10、存档。价格举报件办理完毕后,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11、复查。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申请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如对省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的举报件办理结果不服的,可向省物价局提出复查)。该机关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三、价格举报的方式
电话:12358 020-83346100
来信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价格举报中心
邮政编码:510032
网上投诉: 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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