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职责: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实施明码标价,受理价格投诉举报。
办公地点:广州市应元路5号
电话:分局局长室:83134135、83346109、83391932、83134160、83134123
综合科:83134184
案件审理科:83134140
商品价格检查科:83134142
服务价格检查科:83134105
收费检查科:83134182
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83346100 邮箱:gd12358@gdpi.gov.cn
工作宗旨:化解价格矛盾,为民排忧解难,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快捷的服务;
工作要求:团结、创新、高效、廉洁;
工作目的:维护国家有关价格法规、政策的权威性,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向社会承诺:有问必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当您在价格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时,请拨打热线电话12358。为确保12358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工作顺畅、高效、快速动作,希望广大群众支持、理解我们的工作,不作虚假及不符合要求的投诉举报。
12358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简介
一、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原则;
二、广东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是全省范围内负责价格举报工作的机构,地方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行使处理价格举报职责;
三、价格举报中心受理的价格举报,按照登记、呈报、移送、督办、存档、反馈的程序办理;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中心)按照分工管辖权限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立案受理
一、 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原则;
二、广东省物价局举报中心是全省范围内负责价格举报工作的机构,地方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行使处理价格举报职责;
三、价格举报中心受理的价格举报,按照登记、呈批、移送、督办、存档、反馈的程序办理。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中心)按照分工管辖权限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举报工作规范
一、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办理价格举报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在办理价格举报案件过程中,严格为举报者保密,不将举报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三、语言文明、礼貌,态度热情、各蔼,办事公正、公开,执法严肃、认真;
四、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要做好登记、查办工作。从受理之日起50天内将查处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适长;
五、价格举报中心对社会影响大及带有普遍性的举报典型案件,可通过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价格举报须知
一、 投诉举报的事项必须是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
二、 价格举报必须有清楚、具体的事实和明确的被举报者,否则不予受理;
三、 价格举报可采用书信、来访或拨打12358举报电话等形式。投诉者应当说明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来信投诉还应提供有效证明;
四、 严禁随意拨打12358进行滋扰或捏造事实、恶意中伤相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守则
一、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办理价格举报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在办理价格举报案件过程中,严格为举报者保密,不将举报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三、语言文明、礼貌;态度热情、和蔼;办事公正、公开;执法严肃、认真;
四、对受理的举报案件,从受理之日起50天内将查处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
五、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对举报工作认真负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全省物价系统价格举报中心监督电话:87613234。
价格举报受理范围
一、 越权定价批费的;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收购农产品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保护价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属价格垄断、价格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以及涨价、降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涉农收费公示有关规定的;
七、不执行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和限价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价格举报服务承诺
一、 热情向群众提供有关价格政策的咨询服务;
二、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时,态度热情、和蔼,认真细致,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三、调查、处理群众投诉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舞弊,廉洁 奉公,依法行政;
四、对于群众来电咨询,情况清楚,政策明确的,即时给予答复;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一般在5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需立案调查、取证的除外)。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 在广东省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广东省物价局价格举中心举报。
第四条 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各地根据管辖范围处理当地的价格举报案件。
第五条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设立在广东省物价局。
第六条 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对领导交办的举报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查办;国家计委价格检查司交办的举报案件,由直属分局直接查处或采取联合办案的方式处理,不再层层转交;
(四)负责收集价格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向举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档案;
(七)指导全省各地的价格举报工作。
第七条 价格举报中心受理价格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阅批。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者有回音。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价格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查办。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者。
(四)督办。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承办单位受理价格举报件后,应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者。
第八条 价格举报中心对社会影响大及带有普遍性的举报典型案例,可通过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第九条 价格举报中心任务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并设立举报信箱和领导开放接待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价格中心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价格举报中心应当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填报举报统计报表,及时上报价格举报工作情况,进行半年和年度价格举报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举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电话是12358,通讯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邮政编码:510032。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