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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马壮昌
听证会是政府价格决策民主、科学和规范的一个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的一个必经环节,因此,开好听证会事关重大。1998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价格法》首次确定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今年7月国家计委又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对听证项目、听证组织、听证程序、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听证会有章可循了。但这一办法也只是对听证会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每一原则的实施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最近,广东省物价局组织召开?quot;2002年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在操作的过程中就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在严格执行《听证办法》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由谁来提出听证申请更合适
这次听证会的申请人是省交通厅,这符合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即公路客运调定价由交通主管部门向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也符合《听证办法》的要求,即由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这一做法却受到了一些听证代表的质疑:其一,省交通厅是政府部门,现在政企分开了,运输公司是经营者,由省交通厅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方案,是政府干了应由企业干的事情;其二,省交通厅原来有许多下属的国有运输企业,现在虽说政企分开了,但分开的时间短暂,还可能有许多割不断的联系,由省交通厅提出方案,难以兼顾各种性质运输企业的利益;其三,省交通厅毕竟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它除了要考虑企业利润最大化外,还要考虑社会目标:尽快疏散旅客,减少社会风险,由于两个目标有时是矛盾的,因而省交通厅提出的申请方案就有可能受到企业和消费者两方面的责备。因此,听证代表的质疑不能说没有道理。那么由运输企业来提出申请行不行?从《听证办法》的规定上来看是没有问题的,但全省公路运输企业有几百家,由哪家来提出呢?即使有一家愿意挺身而出,也会由于其所处位置的限制,使它对成本和利润的核算只具有特殊性,难具有一般性,在客观存在的优、中、差三类企业中,它只能代表它所属的那类企业的利益和要求,其它类型的企业就会感到不满意。因此由某一企业来提出调定价的申请同样是不合适的。剩下的出路只能是由运输行业协会来提出调定价的申请了。这样做,既能避免作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的交通厅提出调定价申请的尴尬,又能避免个别运输企业提出调定价申请时可能出现的片面性。运输行业协会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向物价局提出调定价申请方案。物价局和交通厅都是裁判,是中立者,不代表利益相关的任何一方,它们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后,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出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调定方案。
二、如何选好听证代表
选好听证会代表是开好听证会的关键,只有代表具有广泛性,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又有一定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听证会上才能提出真正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真正代表民意。《听证办法》对听证代表的产生规定得很简单,这就是"听证代表由物价部门聘请",但操作起来就不那么简单了。目前各地的做法是,听证代表通过两个途径产生,一是由物价部门直接聘请,如专家学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二是由特定的部门、社会团体或企业推荐,物价部门遴选后聘请。由部门、团体或企业推荐听证代表,是很难保证听证代表的质量的。这些单位接到推荐听证代表的任务后,可能只是随便找一两个人去顶差,这些人不具备起码的知识和表达能力,或者已经不能代表他们所要代表的那个阶层的利益了,比如我们要找一两个外来工做听证代表参加春运公路票价的听证会,这些单位可能推荐的是某个劳动模范或技术能手,到会上只会为正反两方激烈的争辩喝彩;或者推荐某个高级职员,他虽是外来的,但其收入水平已跨入乘飞机旅行的人的行列,这样的人到听证会上就很难为民工争取利益。物价部门对部门、团体推荐上来的代表,一般都是照单接收的,这往往使听证会质量打上了折扣。
以上两种听证代表产生的途径都是自上而下的途径,在这种途径下面,主动想参加听证会的人是进不了殿堂的,比如有一位民工,想成为听证代表参加春运公路客票听证会,他的可能性要变成现实性几乎等于零。无论是物价部门还是有关部门、团体和企业都很难选择这名民工去当听证会代表。因此,要使听证会代表更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代表的产生就不仅要自上而下的途径,还要有自下而上的途径,其办法是利用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时,不仅允许社会各界人士报名申请成为旁听者,还允许他们报名申请成为听证代表,申请人若想成为消费者代表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报名,想成为经营者代表则可向行业协会报名,由消委会和行业协会遴选,物价部门聘请,情况较特殊性的则可以直接向物价部门报名申请。通过这种途径,那些真正代表消费者利益或经营者利益的听证代表就能产生出来。
三、如何初审申请方案
听证会的程序之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申请人说明了调定价方案后介绍自己的初审意见。但对申请方案的哪些内容进行初审,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物价部门对申请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初步的评判,比如同意或不同意调定价要求,扩大或缩小调定价的范围,提高或降低调定价的标准,等等。尽管初审方案不是一个最终的方案,但在听证会上与申请方案同时亮相,人们还是会说,既然已经有了方案,还要搞什么听证,这不是明明在走过场吗?在听证会上,如果听证代表一致鼓掌通过初审方案,那么听证会就变成了对物价部门的表扬会;如果听证会上反对声一片,物价部门的初审方案要不要改?若改了,物价部门会担心影响今后自己的权威;若不改则又会有违民意,因此,这样的初审方案会把物价部门搞得很被动,左右为难。另一方面,对申请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初审,会使物价部门在听证会上失去中立的地位和裁判的角色。如果初审意见是个折衷方案,经营者和消费者就都可能不满意,都要求加入新的内容,使初审意见更接近于某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在听证会上,物价部门就成了独立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第三者;如果初审意见更倾向于经营者或更倾向于消费者,那么在听证会的争辩中,物价部门便加入了两大阵营中的一个阵营,听证会上就没有裁判了,这两种情况都是有悖于听证会的初衷的。物价部门是在听取了各种意见和建议后才制定出调定价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在前,方案在后。这不同于论证会,在论证会上,主持人先拿出自己的方案,让大家评头品足,主持人对意见和建议可听可不听,一切以自己为主,论证者也不以为意。
看来,对申请人调定价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初审是不合适的,那么,是不是初审是一个多余的环节呢?如果初审是对申请方案的调定价依据进行审查,那么初审就不仅不是多余的,反而是不可缺少的。在这次"2002年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上,广东省物价局就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在初审意见中,我们不涉及申请方案中的任何一项具体要求,只是说申请方案提出的项目属于听证会的项目,因而我们要举行听证会;所提的要求符合《价格法》、《公路运价规则》的规定,因而我们予以受理。同时,我们在初审意见中指出了申请方案所提要求的两个特点,提请听证代表重点关注。在初审意见中明确告诉大家,春运公路票价如何上浮,我们要在听证会后才做出决策。这种初审意见是简洁的、新颖的,不会给听证代表先入为主的印象,物价部门又尽了自己应尽的职责。听证会代表和群众对此反映很好。
四、听证会的经费从哪里来
组织一次听证会除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外,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支出的主要项目有:1、评审费。《听证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需要评审的,应当将该说明材料提交具有合法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评审报告。许多调定价项目都需要对成本和利润的真实性进行评审,中介机构的索价是高昂的。2、公告费。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先期公告。一则短短的公告,其价格至少要五位数。3、误工补贴和食宿费。作为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听证的项目都是涉及全省范围的事情,听证代表也要在全省各地选择,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这些代表来参加听证会就要为他们安排食宿,对民工要支出误工补贴,对其他代表也要适当给予补贴,作为他们额外劳动的报偿。4、交通费。对外地来开会的代表要支出交通费,将听证纪要送请听证代表审核签字也要支出交通费。5、会场租费等等。这些费用都是实实在在的,要举行听证会就不能不支出。
但是,《听证办法》对听证会的费用来源却没有规定。由作为听证会组织者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来支付,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物价部门可能不堪此重负。随着政府价格决策越来越规范,透明和民主,需要举行的听证会将越来越多,一年若开十次八次听证会,办公经费将大部分被垫进去,别的工作就没办法做了。其结果或者是不敢举行听证会,或者是偷工减料,开徒具形式的听证。因此,由物价部门来支付听证费用的做法是行不通的。那么,由申请人来支付听证费用行不行呢?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也是不行的,尽管目前许多地方都是这么做的。这种做法会影响听证会的公正性,有人会戏言,这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可行的做法只能是由政府支付。每年年初由物价部门列出一年的听证计划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财政将经费拨到物价部门,专款专用。
五、如何避免听证会走过场
目前,有些老百姓对政府的价格决策听证会是将信将疑的,他们担心这是一个新花样,是走走过场,到头来还是你听你的证,我定我的价。确实,这种可能性不是不存在,有的地方也曾这样干过。因此,要保证听证会真正有效,实实在在地影响政府的价格决策,就必须建立一套保证机制。
首先,通过舆论来保证。听证会前要把申请人的报告及与调定价有关的信息都通过媒体公之于众,让有兴趣的人都来参加讨论,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听证会之后物价部门出台的调定价方案也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的评判。这样听证会的会场就扩大到了全社会,就能听到更公正、更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众目睽睽之下,即使物价部门想置听证意见于不顾,偏袒一方也不敢付之行动,因为它不能不为自己的声誉着想。
其次,通过制度来保证。建议《听证办法》要加上这样的内容:价格调定后,物价部门要再召集参加听证会的原班代表,向他们说明调定价方案的制定过程,对没有采纳的意见要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通过法律来保证。听证代表对所提意见和建议没有被采纳,又缺乏合理解释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
开得成功的听证会一定场面热烈,不同意见针锋相对,各种建议纷至踏来,如何不被偏激的发言所误导,又能从某个激动的发言中发现真理的成份,这是对物价部门的能力和水平的考验。不是听证代表的每句话都要听,也不是句句不听。要听的只能是主导性的意见。主导性意见不可能让听证会投票得出,一些信息网搞的民意投票也可能靠不住。主导性意见只能从会前会后大量的调查研究得出,通过会后召开的学者专家(他们是理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论证会得出,通过会后价格工作者对不同意见的分析比较中得出。这样做出的价格决策,就会是一种正确的决策,就能得到听证代表和群众的理解和拥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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