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通知
粤价〔2007〕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953号)转发你们。经会省财政厅同意,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年工作任务情况,积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当年部门预算编制,确保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对成本监审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成本监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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