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展顺利  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再接再厉  标本兼治规范企业行为

——张满英副司长在广东省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情况汇报会上的讲话

一、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进展顺利

    这次专项行动是在重要时期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从去年5月开展以来,取得了积极效果,社会反映良好,国务院决定将专项行动延长到2006年年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息产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打击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从开展专项行动以来的情况看,这项工作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企业的认可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首先通信行业价格欺诈属于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春节联欢晚会短信收费问题、两会期间政协委员的发言以及各种媒体对通信价格欺诈的广泛报道等等,都充分表明了通信行业价格欺诈问题所引发的社会关注程度。尤其是国家发改委公布通信行业价格欺诈的六类典型案例、信息产业部公布短信欺诈的有关情况后,社会反映尤为强烈,举报投诉大幅度上升。这说明消费者对通信行业价格欺诈是深受其害、深恶痛绝的,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纠正、制止这种情况。其次,对于打击通信行业价格欺诈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非常重视,下发文件、培训政策、整理案例、发布新闻,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对于这项工作十分重视,毕井泉副主任多次批示,要求我们把这项专项行动作为顺民心、合民意、贴近百姓、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李镭司长多次强调,这项工作是2006年价格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精心组织,全力以赴,采取有力措施,边检查、边处理、边规范,确保检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同时,电信、网通、移动、联通、卫通、铁通六大集团公司对这次检查也很重视,态度端正,积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这些情况说明,这次专项行动已经成为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有关单位有共识的一项工作。还有,从总体上看,这次专项工作行动迅速,进展很快。我们在检查通知中要求3月初进点,4月底结束。广东省在既要进点又要培训的情况下,检查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查出了不少问题。这反映了广东省的价格监督检查系统有很强的战斗力,在这次检查中做到了行动迅速、富有成效。

二、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初见成效

    从大家汇报的情况看,广东省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现了“三个到位”,可以说是初见成效。一是认识到位。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论是物价部门,还是通信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各通信运营商,大家在这一点上的认识是一致的,是统一的。正是由于各方面在认识上的到位,专项行动避免了工作的形式化,保证了工作的实际效果。二是措施到位。在这次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通过下发文件、培训政策、整理案例大大提高了检查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通过积极、广泛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动员了全社会支持查处工作的开展;通过曝光六类价格欺诈典型案例,促进了通信行业运营商的自我规范。三是行动到位。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政策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保证了检查工作取得实效;通信运营企业下发通知,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密切配合,保证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组织联合督导组,采取听、看、查相结合的方式,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实地查看营业厅标价、抽查基层工作开展情况,促进了检查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再接再厉,认真做好下一阶段工作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继续把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好”。

    “抓紧”。一是抓时间进度。要继续按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工作要求,有目标、分步骤,保证检查工作的进度。二是要在工作的深度、广度上狠下功夫,全面推进这项工作,不留死角。三是检查工作既要涵盖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同时还要根据本地情况抓住检查重点,把不规范的情况反映出来。

    “抓实”。这次检查,一定要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国家发改委有决心把这个事做好。前几天我们公布了六类案例,但没有点名。下一阶段我们还要公布案例,尤其是知错不改、继续违规的典型,我们要点名公布其违法行为。希望各单位要充分重视,认真配合,保证这次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抓好”。这次专项行动能否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衡量我们的工作是否做得“好”,我看有这几个标准来判断。一是社会反映的问题落实了,企业不规范行为规范了,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成果满意了,社会和谐了。二是在规范中促进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在检查中既要纠正企业的违规行为,也要注意发现执行政策好的单位,推出一些价格诚信示范单位,通过它们来引导全行业经营者。三是我们要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专项行动是阶段性的,制度建设的作用是长效的。要通过各项制度,实现对通信行业价格欺诈的长期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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