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省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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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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