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于1月21日发布了《广东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规定了广东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申报、备案办法,并要求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依法适度、程序规范、保障供给、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各项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
问:我省去年的CPI涨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相对合理,那么为什么还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答:首先,此次临时价格干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我省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积极履行价格调控的职责,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其次,从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去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CPI上涨3.7%,涨幅低于全国1.1个百分点,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重要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正常。但同时要看到,当前我省价格调控面临着很多困难与挑战:一是,个别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特别是食品类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成为我省价格总水平上涨的主要推动因素,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产生了较大影响。我省去年11、12月CPI分别上涨6.0%和5.6%,创近10年来同期新高,我省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压力增大。二是,我省市场化程度较高,各类市场主体较为活跃,市场行为复杂多样,且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因此在涨价过程中,可能会有企业搭车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超过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三是,个别媒体随意发布不实的涨价信息,助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干扰群众消费心理预期。综合上述因素,我局以严格执行国家临时价格干预决定为前提,立足本省,制定出切合我省实际的临时价格干预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
问:如何认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否意味着企业不得涨价?
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要正确认识,做到合理适度。一是合法性。《价格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二是合理性。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列入临时干预的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价需向政府申报备案,说明理由。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对于企业来讲,只要自己约束自己行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来说影响不是很大,但如果是违反国家规定,想趁机牟利的话,是肯定要受到制约的。三是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解除。四是辅助性。稳定价格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生产,增加市场供给,行政干预价格只是辅助性手段。临时价格干预的目的是规范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也许大家对这次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还不是很熟悉,其实在1996年和2003年,我们国家都曾经采取过价格临时干预措施。2003年对防治“非典”用品如口罩、中药材、白醋、食盐、洗涤用品等曾进行价格干预。对价格干预措施,政府也好,企业也好,以及广大群众也好,都有一个认识逐步深化、逐步贯彻落实的过程,不能太着急。另外,这种价格干预措施在西方发达国家、在亚洲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时候都曾经采用过在。
日本在70年代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曾经对130多个品种进行干预,政府专门拨了40亿日元、配备了4万人对这130个品种实施价格干预措施。韩国也这么做过。
问:我省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商品种类有哪些?和国家的规定有没有区别?
答:我省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商品主要包括: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以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所列商品和服务范围内,有权自行确定在本行政辖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具体目录,我们在确定商品范围的过程中,考虑到牛羊肉及其制品在我省市场上不是主要的消费品种,按照确有必要才施以干预的原则,故没有将该类商品列入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
问: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有什么区别?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法》主要规定了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干预措施。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需要提价申报的经营者主要是生产企业;而调价备案的经营者主要是批发、零售企业。二是受理机关不同。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经营者需向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经营者主要向市或者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时间不同。提价申报是要求企业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调价备案是企业调价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调价结果,政府保留干预的权力。四是幅度不同。提价申报是不论提价幅度高低均需申报;调价备案则是提价水平超过规定幅度才需要备案。
实行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实行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我省的《通知》重申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办法》中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对提价申报的,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的规定,这就明确了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问:列入提价申报范围是不是就等同于实行政府定价?
答:列入提价申报并不等于实行政府定价。一是定价主体不同。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制定价格的主体是政府;列入提价申报的产品定价的主体没有改变,仍由企业制定。二是程序不同。政府定价可以由企业提出调价建议,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拟定调价方案。提价申报则是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政府只有在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进行必要的干预;如果政府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即视为同意企业提出的调价申请。三是时间不同。实行提价申报的品种是政府进行临时性调价审查,而列入政府定价的商品则是由政府管制价格。
问: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履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义务?如何确定企业名单?
答:《通知》规定,对生产《通知》所列商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批发、零售《通知》所列商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的受理主要集中在省物价局;调价备案则主要由地级以上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考虑到我省液化石油气进口批发企业相对集中,且进口的液化石油气面向全省供应的特殊情况,《通知》中明确规定了9大液化石油气进口批发企业应直接向省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义务。
这里所说的“达到一定规模”,主要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在当地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它的价格、行为能够对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波动产生较大影响。因为列入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均是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商品,不必要也不可能要求所有的生产、流通企业都履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义务,同时为适应市场价格变化状况,我们决定采取分批公布、适时调整企业名单的方式。在确定第一批企业名单时,按照国家有关精神,综合考虑市场集中度、经营规模和在我省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将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行业的共9家一定规模生产企业列入提价申报范围,将液化石油气行业的9大批发企业列入直接向省物价局调价备案的范围。对于需要向市、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通知》中明确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问: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履行申报或备案程序?
答:《通知》规定,列入提价申报名单的企业,凡提高价格时,必须在拟提价10个工作日前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若调整价格超过一定幅度的,必须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具体规定是:对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或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或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必须在实施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省物价局指定的9大液化石油气批发企业则必须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直接报省物价局。
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处理企业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
答:《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实施办法》有关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处理程序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限期补全。经审查,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报告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限期补全。经审查,如对企业调高价格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企业,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对调价没有异议。
问:如果企业不执行相应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在我省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期间,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办法》和省物价局《通知》的规定履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义务。《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办法》均规定了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若干行为表现形式,包括:(1)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3)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4)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5)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6)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7)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列入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有上述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问: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期间,还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价格监管?
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要求,我们在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的同时,还将同步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国家部署从严控制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提价,明令各级物价部门一律不得提高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一律不得提高供水、供气、城市公交、地铁票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和化肥价格稳定。其中,严控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措施将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的压力,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是,多推进有利于降低群众负担、减缓价格上涨压力的降价措施,如从今年春季起免收城市义务教育书杂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施城市公交低票价制度等。三是,启动价格监测应急机制,加大对列入提价申报、调价备案范围的重要商品和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预警力度,全面、及时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把好前哨。四是,集中力量做好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的成本调查工作,严控企业的不合理涨价,保障企业依法自主合理定价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我省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的商品和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及时纠正、严肃查处不依法执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措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同时,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理群众的价格投诉举报。六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确保我省重要商品不断档、不脱销。
问:临时干预措施何时会解除?
答:《通知》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除后,将及时解除临时干预措施,具体解除时间由省物价局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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